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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9-06-25      作者: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做好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试点证书范围

  首批启动试点的为建筑信息模型(BIM)、Web前端开发、物流管理、老年照护、汽车运用与维修、智能新能源汽车等6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二、试点院校范围和条件

  试点院校以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为主,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及国家开放大学等积极参与。职业院校一般为省级及以上示范(骨干、优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具有行业特色的有关院校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开设有与拟参与试点证书对应的专业,近3年连续招生,具备一定相关领域职业培训经验。

  2.拟参与试点的专业建设基础好,人才培养质量高,贯彻落实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有力,有较为完备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满足教学、培训需要的教学资源。

  3.拟参与试点的专业有具备培训能力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双师型”教师不少于50%,行业企业专家比例不低于20%,具有满足模块化教学需要的结构化教师教学团队。

  4.具有满足证书培训需要的教学条件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

  5.制度体系健全,教学管理规范,团队保障有力。

  不同证书对院校实施培训的有关条件要求由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发布。

  三、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

  1.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院校积极参与,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要综合考虑试点职业技能领域相关专业的结构和布局,参与试点的院校和专业不宜过度集中在个别领域。

  2.院校与培训评价组织对接(联系方式见附件1),深入了解证书内涵,院校和学生自主选择X证书,拟参与试点的院校结合实际制订本校试点工作方案。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院校进行备案,填写《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汇总表扫描版发至指定邮箱,由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以下简称职教所)汇总。

  4.5月,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试点方案要求、区域实际和试点院校情况,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并加大省级经费投入,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和考核工作。会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核费用有关政策。

  5.培训评价组织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做好有关信息发布、标准解读、师资培训等工作,安排专人对有关院校提供咨询服务,指导试点院校加强条件建设,并协助实施证书培训。

  四、其他

  请各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教职成〔2019〕6号)和本通知转发到区域内所有职业院校,做好政策解读和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其标准、培训考核条件建设等方面问题可直接与培训评价组织联系咨询,报送程序有关问题可对接职教所,政策问题可联系我司教学与教材处。

  职教所联系人:黄玉屏、黄洋

  联系电话:010-58556712、58556707(传真)

  电子邮箱:x_one2019@163.com

  职成司联系人:于进亮

  联系电话:010-66092162

  附件:1.有关培训评价组织联系人信息表

     2.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情况汇总表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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